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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防止大拆大建”!深圳市民建议自有房纳入住宅供应


8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8月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总共征集到了52条意见及建议,并且进行了答复。



住建部发文“防止大拆大建”!



8月10日,政策意见指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同时,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


意见表示,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


鼓励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深圳加大宅地供应措施,意见反馈来了



8月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总共征集到了52条意见及建议,并且进行了答复。从提出建议可以看到,社会各界对于意见稿的关注度非常高,包括相关部门、开发商代表以及市民都对条款内容提出了建议。


有市民建议将“将轨道站点500米范围放宽至1000米”,规自局解释,轨道站点周边范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将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次政策范围内”的建议,规自局解释,小地块项目难以满足学位等设施的配套要求,且该类项目主要为落实产业和总部基地建设,不宜调为居住功能。


有市民建议,建议将个人自有住房、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探索范围。规自局解释,本条款主要针对已有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历史违建私宅等无合法产权的住房。政策性住房需按住房主管部门的房改措施开展相关工作,也不属于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7月9日,深圳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以分类分批将储备土地中的发展备用地、商业用地等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可以调整为居住用地)。


原为商业用地的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建筑面积调整为居住用途,其中商品住房面积按所调整商业建筑面积的30%确定,其余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出售的公共住房


当天上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几个比较受关注的文,一个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另一个是,当天下午自然局网站也公示了《深圳市存量住宅用地信息》,这两个信息一起放在文里说一下。


关于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明确居住空间保障目标、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布局、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加大新增用地保障力度、扩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等15条措施。


最大的亮点在于,可以分类分批将储备土地中的发展备用地、商业用地等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可以调整为居住用地)。


原为商业用地的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建筑面积调整为居住用途,其中商品住房面积按所调整商业建筑面积的30%确定,其余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出售的公共住房。


部分精选建议及反馈:


1、建议:将轨道站点500米范围放宽至1000米。


解释:轨道站点周边范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议:民办学校纳入学位统计,明确项目用地范围的概念。建议在用地面积不变且满足日照等建筑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班数的方式来增加学位。建议商业调为公共住房的项目不另外增加学位。


解释:按照规定,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均需按照学位联合审查制度开展相关工作。具体项目的学位测算和审查由教育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建议:取消二级工业区块线,允许工业区块线外的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调居住。并建议对部分工业用地(成片居住及商业片区中夹杂的工业用地、紧邻学校的工业用地、紧邻城市公园绿地的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部分采纳:涉及工业区块线的,按《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执行。


4、建议:调整为“按照《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的存量用地,也可全部或部分用于建设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


部分采纳:已修改表述,明确“也可全部用于建设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


5、建议:咨询或建议将非农建设用地、置换用地纳入政策适用范围,以及住房出售利益归属。


解释:非农建设用地与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核算规则存在差异,不宜将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到土地整备留用地内。置换用地可按照《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本条款的公共住房出售利益归属留用土地权益人。


6、建议:将 “实施协议签订两年内办理留用地出让手续”,修改为“留用土地批复两年内办理留用地出让手续”;建议针对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出让手续的留用地,地价逐年递增10%的情形,增加因规划调整、政策、事实、技术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的豁免条款。


采纳:已修改相关条款,明确土地整备留用地批复两年内需办理留用地出让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适当放宽了时间要求,要求从本措施实施之日起算三年内完成规划调整和出让手续。


7、建议:将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次政策范围内。


解释:小地块项目难以满足学位等设施的配套要求,且该类项目主要为落实产业和总部基地建设,不宜调为居住功能。


8、建议:删除“含尚未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建议明确居住用地占比超过50%的核算标准(如R3是否纳入统计、是否以开发建设用地进行统计等)。


采纳:将在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核算标准。

9、建议:明确“计划公告更新方向以商业为主”的判定标准,并建议将计划公告更新方向含商业功能的项目、旧工业区、宿舍等纳入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咨询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后的容积率测算规则。

建议商业调整为居住类型的公共住房占比进行下调,或者减去回迁量后再行计算公共住房比例。

建议提高或删除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核算系数,并明确系数的使用方法以及现状功能的判定标准。

部分采纳:将在起草说明中对更新方向的判定标准、容积率测算原则、核算系数的使用等予以说明。

对于公共住房比例,为体现以公共住房为主的原则,不宜降低公共住房占比。

10、建议:明确商品住房的配建比例及开发商可否参与前期工作。

解释:商品房配建比例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前期工作由各区开展。各区可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情况下,调动相关力量推动前期工作。

11、建议:明确出售的公共住房为可售人才房,并明确公共住房的回购和接收单位。

解释:公共住房的类型及回购和接收工作由住房和建设部门确定。

12、建议将个人自有住房、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探索范围。

解释:本条款主要针对已有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历史违建私宅等无合法产权的住房。政策性住房需按住房主管部门的房改措施开展相关工作,也不属于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
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出现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以拆除外,其他既有建筑应以保留修缮加固为主,改善设施设备和提高节能水平,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对拟拆除的建筑,应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保持适宜密度,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鼓励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

(五)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迁移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随意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支持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老厂房等老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六)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禁止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居住区、旧厂区、旧商业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空间格局和肌理。

(七)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地方特征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井、古树、古桥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八)加强统筹谋划。不忽视地方实际和居民意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要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探索适用于存量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防范债务风险,量力而行、精准施策、久久为功。

(九)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十)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十一)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政策,试点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重新完善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我部将定期对城市更新行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来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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